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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即将的测试区长沙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测试管理实施细则

类别:网友评车 日期:2018-4-22 18:49:37 人气: 来源:

  雷锋网按:4月16日,长沙市发布了《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长沙成为了继、上海、重庆之后,国内第四座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测试管理规则的城市。也是在三部委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之后,国内第一座响应该规范的城市。

  该管理规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值得注意的是,该车辆要求测试主体的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并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识“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

  在发布管理实施细则之前,长沙市早就做好了抢占自动驾驶先机的准备。据雷锋网了解,长沙市的智能系统测试区将于今年6月30日正式对外。该智能测试区分包含高速公测试区、城市道测试区、乡村道测试区、越野测试区、研发管理与调试区等测试区域。该区位于湘江新区,于2016年开始建设,占地面积为1232亩。该区为在建设初期定义为封闭式核心区,测试里程长达12公里,包含3.6公里的高速公模拟测试。

  长沙智能系统测试区投入使用后,将接受社会报名。届时,长沙还将引进长沙智能驾驶研究院、京东无人车等重磅项目,同时正与一汽、百度等公司合作开展智能驾驶测试业务。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测试工作,控制智能网联汽车道测试风险,保障道交通安全,推动长沙创建“国家智能制造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公法》、《智能网联汽车道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员会、市、市交通运输局、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共同成立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测试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五条 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细则的推进实施。联席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组织开展测试车辆、测试区、测试要求等相关评估论证工作,协调解决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在物流、公交市场运营的前期研究工作,会同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开展测试标准体系规划及建设;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道测试技术及应用标准,牵头组建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测试专家委员会,统筹协调测试区的规划和设施完善,负责第三方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测试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第七条 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系统测试区管理方负责第一级测试区的测试工作和安全管理;受联席工作小组委托作为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受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提出的第二级测试区的测试申请及初审,及时向联席工作小组报批;组织实施测试工作,收集并分析测试车辆的测试数据,形成测试分析报告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测试工作日常事务。

  第八条 联席工作小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型道和测试应用场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并向社会公布,包括第一级测试区——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系统测试区(含封闭式测试和半式测试)和第二级测试区——式道。

  第九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申请、实际开展测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其他法人组织,测试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七)在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测试操作方法、危急情形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具有5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学习和训练经验,其中实际驾驶操作训练时间不低于40小时;

  第十一条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特种(专用)车辆。在第一级测试区进行自动驾驶测试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二)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五)测试车辆应当安装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当立即提醒测试驾驶人接管测试车辆;

  第十二条 测试主体所属测试车辆申请在第二级测试区进行自动驾驶道测试的,除符合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二)测试车辆应在第一级测试区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测试的条件。

  (三)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

  (一)测试主体应按测试申请条件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三方管理机构于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1.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测试主体到指定地点进行实车检查及试验,审查测试主体提供的测试车辆及相关功能与申请材料描述内容的一致性,并出具审查报告;

  2.在通过实车检查及试验的测试车辆上安装用于向第三方管理机构平台反馈相关数据的装置;

  (三)联席工作小组于收到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论证,并依据评审意见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测试通知书(见附件2);

  (四)测试通知书应当注明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段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五)如需变更测试通知书基本信息的,由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联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后的测试通知书;

  (六)测试主体凭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七)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行驶区域应当根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段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二)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五条 测试主体需要延长测试周期的,应在本次测试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测试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时长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测试周期结束后,测试主体于3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标识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市部门。

  第十七条 测试车辆必须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方能上行驶。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

  第十八条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并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备查。

  第十九条 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当测试驾驶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第二十一条 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段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第二级测试区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发生自动驾驶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当立即停止测试车辆的道测试,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道测试变更信息表,由第三方管理机构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测试;第三方管理机构评估后认为需要重新评审的,应当及时向联席工作小组报批。

  第二十 测试驾驶人每连续工作满2小时,应当休息0.5小时,且每个测试驾驶人每日累计进行测试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第二十四条 测试主体应当按照第三方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汇报或上传相关数据,并按要求提交测试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对该数据的真实性、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测试主体应每6个月向联席工作小组和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并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管理机构有权结合相关实际情况暂停或根据联席工作小组的要求变更、终止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

  (二)测试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或者依照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测试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细则的,联席工作小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申报的所有测试车辆的测试计划,取消其测试资格并定期公布违规操作的测试主体名单。

  第三十条 测试主体应当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性负法律责任。测试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联席工作小组应当取消其测试资格,并不再接受该测试主体的相关测试申请。

  第三十一条 测试驾驶人违法违规进行自动驾驶操作,联席工作小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有权其继续进行自动驾驶测试。

  第三十二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测试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止测试,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测试车辆所有人、第三方管理机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测试车辆在进行测试过程中违反道交通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测试主体应在收到市出具的违反交通法规或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道测试交通事故分析报告或道测试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未按要求提交分析报告的,联席工作小组有权调整或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

  第三十五条 测试主体因交通事故被暂停或终止测试计划的,应当就相关问题认真整改,经整改满足相关测试要求后,可重新向第三方管理机构申请恢复测试,并提供相关交通事故处理完结证件。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具备复杂、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未来可扩展融合现代智能信息交换、共享技术,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二)测试车辆是指具备自动驾驶系统和技术,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技术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

  (三)测试主体是指为推动和实现自动驾驶技术需要在本市范围内测试区进行自动驾驶科研、定型试验的法人单位。

  (四)测试驾驶人是指具有熟练驾驶经验,经过自动驾驶技术培训合格,在测试过程中乘坐于测试车辆驾驶座位上,负责测试车辆行驶安全,并在异常或危急情况下紧急接管测试车辆控制权,使测试车辆尽最大可能脱离驾驶情形并保障测试过程安全的专业人员。

  (五)第一级测试区专指湖南湘江新区智能系统测试场,包含封闭式测试和半式测试;第二级测试区指式道测试区,不社会车辆、行人、牲畜穿行,但设有明显测试警示标识的道测试区。

  2、企业声明车辆具有标注*项目的自动驾驶功能或者测试段涉及相应场景的,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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