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的法律规制要从以“命令——服从”为特点的传统行政控制模式转向综合运用多种规制工具的混合规制模式
财新网“交通”专栏作家, 博士,交通规划博士后,东南大学院副教授,东南大学交通与发展研究中心(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重点研究)执行主任;主持、参与多个国家、省交通法与政策研究课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是包括传统出租车与新兴网约车规范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确定了一段时期内的网约车发展目标,特别要求“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因此,结合这一指导文件与国家相关战略,作为深化排头兵的网约车新政具有三方面的任务,网约车新政评估也当以此为基准:
一是推动网约车“差异化经营”,为社会提供“高品质服务”。二是在传统巡游出租汽车同时,推进出租车与网约车的融合发展;三是落实国家“互联网+便捷交通”战略,以信息技术为依托,整合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网约顺风车等多种交通方式,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其中的难点在于:国务院文件明确网约车与出租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又将网约车定位于“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但网约车与出租车市场能否人为分割?有没有可能融合?是网约车法律规制目标确定的难题。
网约车业态具有平台经济特性,供需双方形成规模方能发挥最佳效应,在供给一端需要吸引闲置资源(车辆与驾驶员)进入,为需求方提供更好的体验并藉此吸引更多人使用,因此必然是一种分享经济。不过,网约车仍然是一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交通业态,具有准公共交通属性。网约车的法律规制应从传统的以“命令——服从”为特点的行政控制模式转向“规制+合作规制”的混合规制模式,推动治道的转型:
一是行政管理的合力。网约车业态的规制不仅是交通主管部门的事情,应以交通部等7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为契机,需要包括工信部门、门等在内的的多部门协力机制,甚至结合网约车的线上全国联网、线下服务城市的特点,形成中央与地方的角色分工与联动问题;
二是平台企业的合作。网约车平台企业依托资本力量与信息技术,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垄断结构,基于反垄断法“反垄断行为而不反垄断结构”的原则要求,需要研究在网约车平台企业规制基础上与企业的合作规制问题。
三是社会的协力。作为网约车消费者的社会,也是网约车合作规制的重要力量,发挥社会作用的信息规制工具如信息披露等的作用也当得到同等重视。
网约车的法律规制要从以“命令——服从”为特点的传统行政控制模式转向综合运用多种规制工具的混合规制模式,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类型的规制工具。而混合规制的主要工具包括行政控制类、企业自制类、社会软法类:
第一,行政控制类。包括传统的网约车平台、司机与车辆的准入许可、网约车车辆的数量控制与价格管制等,包括新兴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柔性手段;
第二,企业自制类。包括网约车平台的公司治理结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网约车司机、汽车租赁公司(管理网约车司机与车辆的企业法人)的关系结构,以及网约车平台企业组成或参与的行业协会形成的团体标准、协会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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