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起案件的原告为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地区唯一一家获得授权的宾利汽车销售4S店。另一起案件的原告为德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地区唯一获得授权的劳斯莱斯汽车销售4S店。两家公司分别起诉共同经营“爱卡汽车网”的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智德公司)和塞纳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塞纳德公司)。
根据海淀法院透露,两原现,两被告于其经营的“爱卡汽车网”中使用其4S店的店名、地址等信息,还使用了美合公司的公司名称,在店名和地址处列写了两被告的400服务电话,并标注“认证”字样,且将上述信息与宾利、劳斯莱斯各车型的照片以及对应的“厂商指导价”“经销商报价”一并展示,在每款车型后还设置了“询底价”及“试驾”按钮。
因此,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4万元。梦见假牙掉了
恒都律师事务所文萁律师对周末记者说道:“将原告信息与被告信息混列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此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也是基于此点来说的。”
不过,两被告认为,塞纳德公司并非“爱卡汽车网”的经营主体,与本案无关。智德公司与两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其展示的是两品牌汽车的真实信息和厂商报价,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其在网站中的4S店店名、地址等信息中展示自己的400电话,是为了给网站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如果用户想知道售车信息,其就将告知用户到店里咨询具体信息。
“本案中被告的经营信息混同列写行为的违法性相对隐蔽,具体情况应看法院的审理查明。”文萁说道。
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与两被告均不存在合作关系。“爱卡汽车网”的经营主体信息中展示了塞纳德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为智德公司,故认定两被告共同经营“爱卡汽车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经营的“爱卡汽车网”提供汽车资讯、汽车销售相关服务等服务内容,两原告经营范围系汽车销售。两被告在与汽车销售相关业务方面与两原告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还认为,两被告将其400服务电话与两原告的经营信息一并展示,并提供相应的询价服务,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于“爱卡汽车网”中提供相关资讯及咨询服务的是两原告而非“爱卡汽车网”的经营者,或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两被告与两原告之间存在经营上的关联关系。
同时,两被告可能凭借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通过网站中留有的联系电话和询价服务获取购车客户的购车需求和个人信息,提供给与两被告有合作关系的汽车经销商,从而减少两原告的交易机会。
因此,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系对与宾利、劳斯莱斯汽车销售有关的服务来源的虚假宣传,违反经营中应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两原告的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应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综合考虑了两被告的主观程度、于诉讼中仍不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以及涉案汽车品牌的知名程度、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两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判令两被告分别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4万元。
文萁认为:“被告以所列信息属实作为抗辩看似有理,但法院从该行为实质目的及可能造成的结果出发认定被告构成虚假宣传,一方面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虚假宣传的,同时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选择。”
“第二条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条款,该条确立了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遵守的商业,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权益。当经营者的行为无法归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又确实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权益,社会经济秩序,目前法院倾向于依据第二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虚假宣传行为,但也因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然被法律所。”文萁说道。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指出,如两被告于其网站中仅展示两原告的真实经营信息,且该信息系从公开渠道均可获知,则两被告的行为无需苛责,即两被告通过其经营的“爱卡汽车网”向相关集中提供行业公知信息属经营行为。 但两被告将自己的服务电话及其提供的询价服务渠道与两原告的经营信息混同列写于网站中,就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认知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应停止在其网站中将两原告的经营信息与其服务电话及其提供的售车咨询服务渠道混同列写的行为,应明确加以区分。
“当今互联网经济活跃发达,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严重滞后,涌现出大量‘无法可依’的行为,但并非法无即允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处理这类行为的‘帝王’条款。因此,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要受到法律,就应当诚信经营原则,通过自身的努力而非投机取巧、傍名牌的方式获取不当竞争利益。”文萁说道。
本文由 恒宇国际(www.neivn.cn)整理发布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