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4924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B 股股份总数的 28.26%。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48986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B股股份总数的 27.60%;通过网络投票的 B 股股东共 13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中国长安汽车作为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因公司董事会收到《临时提案函》后的二日为双休日而无法公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时间要求迟了一日,未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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