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失信联合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存在以下行为的,可先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
巡游出租汽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使用未取得道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情节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情节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未取得平台、车辆、驾驶员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的内容和方式标明网约车服务价格及定价规则,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违法使用或故意泄漏乘客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6个月内仍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程序列入失信联合主体名单(以下简称“”)。发生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失信主体,应当按照程序直接列入“”。
征求意见稿指出,各设区的市级、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采集和认定失信行为,将失信行为涉及的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等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纳入“”或重点关注名单,每季度末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失信主体被列入“”或重点关注名单前,认定部门应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告知失信主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或重点关注名单的风险。
征求意见稿提到,已被列入“”或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原认定部门移出“”或重点关注名单,相关失信记录移入失信主体管理数据库:被列入“”,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自公布之日满6个月,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或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按照有关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原认定部门审核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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