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你们和上诉人广州市伟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广州伟基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伟盛羽毛球俱乐部、广州市信速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英德市伟盛矿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伟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缪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39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予上诉人广州市伟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广州伟基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伟盛羽毛球俱乐部、广州市信速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英德市伟盛矿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伟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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