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5月24日发布的(绍市)质监罚字[2018]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华创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保养被行政处罚。
2018年1月24日、2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公司内安装有一台载货电梯,注册代码为30001,正处于使用状态。某公司现场提供了该电梯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1月10日的维保记录复印件,电梯日常保养合同(合同编号:16121003)复印件,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JH2017-0076(A))等资料。经调查查明,某公司的上述载货电梯在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的保养周期内由浙江华创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开展日常保养工作。在开展上述保养工作的过程中,华创公司在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未对该电梯进行保养,总计缺少了2次半月度项目保养和1次季度项目保养;同时,华创公司的2017年11月11日、2017年11月26日、2017年12月11日、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10日、2017年11月(季度维保)、2017年11月(半年度维保)共7份维保记录未由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上述行为违反了《TSG T5002-2017电梯保养规则》的。因该电梯尚处于免费维保周期内,无违法所得。华创公司未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保养规则》的要求对电梯进行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决定给予华创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保养的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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