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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电梯不规范 当事单位被罚款

类别:汽车保养 日期:2018-4-14 0:44:09 人气: 来源:

  2017年1月1日,合肥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协议保养长丰县双墩镇水岸人家小区13部电梯。在保养中,电梯的保养单位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两次维保日期间隔均超过15日。经调查核实,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4.69元。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之后,能及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且当事人在主观上并无恶意,因此,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违法所得204元;2.罚款10000元。

  线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人范先生反映,2013年10月在高新区某公司购买汽车,并在合同中约定加装真皮座椅,最近发现座椅掉皮开裂,不是真皮座椅,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法律法规。

  经查明,投诉人范先生于2013年9月15日与高新区某公司签订《新车销售订单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另付6000元用于加装、线日,范先生提车并签署《交车确认表》,对车辆的外观、内饰、配件等进行确认,未提出。范先生发现真皮座椅损坏后,未对真皮座椅进行检测,无证明某公司为其安装的座椅并非真皮,出于积极消费者权益的工作目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积极组织当事双方就皮椅存在掉皮开裂的情况进行现场调解。经了解,皮椅掉皮开裂可能是由于日常使用保养不当的原因,对于某公司未告知投诉人保养的注意事项造成皮椅掉皮开裂的情况,双方达成被投诉公司对投诉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和解协议,当事双方均表示满意。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8日下单、2016年12月9日购进的“山东中油胜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购进数量2吨,每吨5200元,货值金额10400元,在2017年1月12日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测结论“硫含量和苯含量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3《车用汽油》标准,依据《2017年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实施方案(第二批)》,判定为不合格”。至质监局立案调查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额为17316.11元,违法所得为6916.11元。

  质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违法行为罚款18083.89元,违法所得6916.11元,当事人已履行完毕。

  

关键词:汽车电梯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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