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
按照落实税收的要求,财政部部长刘昆27日在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说明时指出,从实际情况看,车辆购置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思,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陈相贵近况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刘昆说,暂行条例施行以来,车辆购置税运行比较平稳。2001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6214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7年征收车辆购置税3281亿元。
刘昆说,草案: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购置汽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有轨电车、挂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与现行税率一致。
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草案,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核定其应纳税额。
此外,草案了四种免税情形:依照法律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