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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一女士购买新车,在办理交强险时意外发现该车竟办理过交强险。协商无果后,车主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方告上法庭。日前,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2016年12月13日,汝州市的郭某强在郑州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订购虎极光汽车一辆,车价为34.5万元。同年12月21日郭某强向其支付首付款及各项费用共计146244元。
然而,郭某强提车后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意发现该车有购买交强险的信息,遂向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其公司的工作人员称该车之前卖给过一个女顾客,后该顾客不想分期,要求全款购车,没有与公司谈拢,就将该车退掉了,并自己所售车辆是新车。”
该公司工作人员同时称,该车在出售时,销售人员已经如实的告知该车辆别人曾预定过,并交了车辆强制险。
随后,经法院认定,该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并不能证明曾提前告知郭某强涉案车辆曾被预定过且已买过交强险。此外,通过车辆登记证书及购车税证,认定该车第一所有人及登记人均是郭某强,不存在出售的车辆是二次销售的情况,也不存在行为。
依据相关,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郭某强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某强返还购车款146244元,并赔偿50000元;驳回原告郭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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